为了更好地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完好,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保证资产管理员履行职责,根据《泰山医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鲁教财字【2005】41号《关于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职责如下:
一、资产管理员的职责:
(一)熟悉、掌握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掌握本部门资产的存量及增减变动情况。
(二)根据设置的权限,严格按照规程操作并维护好资产管理系统,及时录入规范的资产管理信息。
(三)负责办理本部门新增资产的验收入库报销及资产的报损、报废、调剂工作,负责更换应用新系统输出的资产条形码。
(四)协助国有资产管理处对本部门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五)对需要处置的资产,应及时告知本部门资产负责人,提出资产处置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资产处置手续。
(六)协助部门负责人合理配置本部门的资产,提高资产的利用率。对在资产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国资处取得联系。
(七)本部门人员调离或退休,应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一试两份,并及时与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调帐手续。
(八)资产管理员调离或连续外出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应在部门负责人监督下办理移交手续。
二、资产管理员应负的责任:
资产管理员有依照《泰山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管好、用好学校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如果在资产管理和使用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将提出批评,情况严重者追究其责任。
(一)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备资产增减变动手续的;
(二)未履行其职责,放松资产管理,工作不予配合的;
(三)对所管理的资产管理不善,造成流失责任重大的;
(四)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出借、转让、处置资产的;
(五)资产管理混乱、帐实不符,不采取相应措施的;
(六)经批准购置固定资产而不认真履行相关手续的;
(七)擅自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投资的;
(八)对闲置资产拒不接受调剂,未经许可任意拆改资产的。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08.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