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医国资字〔2016〕4号
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科学配置、合理使用国有资产,规范资产处置行为,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工作岗位和人员变动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成员作适当调整。
组 长:王学春
副组长:彭春雷
成 员:(按姓氏笔划为序)
王昌元 任志国 刘均民 刘建波 张海东(教务)段耀奎
赵守政 赵遵强 郭业军 高 翔 董 娟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赵守政兼任。
附件:泰山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泰山医学院
2016年4月27日
院长办公室 2016年4月27日印发
(共印60份)
泰山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议事程序,确保领导小组科学、民主和高效决策,根据国家、省部有关法规政策及《泰山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泰医国资字〔2011〕5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小组成员包括院长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教务处、科研处、总务处、基建处、图书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代表学校行使资产所有者的职责,负责承办领导小组会议。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是:
(一)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统一指导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审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提交有关会议决策;
(二)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制度, 审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划,组织领导学校资产清查、评估等工作;
(三)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卫计委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指导、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各项工作;
(四)审议监督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五)研究处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挂靠国资处,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学校国有资产配置管理,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与使用情况;建立和完善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资产动态管理。
(二)接受主管部门监督指导,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办理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或出借、处置等事项报批手续;
(三)负责组建校内各使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使用专兼职成员队伍,执行学校资产清查、资产评估等资产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具体事项;
(四)负责领导小组会议准备工作,收集整理会议议题,提出初步意见,报请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做好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落实和督办领导小组会议决议;
(五)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六条 领导小组的工作程序是:
(一)议题提交单位提出议题以及有关问题的说明和方案,并在会前1周内提交国资处;
(二)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对议题进行审定;
(三)国资处在会前2个工作日内将领导小组会议议题材料送达参会人员,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事先向领导小组组长请假并告知国资处;
(四)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召集并主持领导小组会议,按既定议程议事,每项议程由国资处提出初步意见,提交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并作出决议,重大事项报学校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决定。
(五)国资处负责会议记录,并于会后形成会议纪要,由领导小组组长审核签发。
第五章 其 他
第七条 国资处对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办检查,并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向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汇报。
第八条 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
第九条 需其他人员列席领导小组会议的,由领导小组组长确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规则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