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卫财字〔2016〕21号
委预算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家底,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根据财政部“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分级实施”的部署和省财政厅《关于认真组织开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鲁财资〔2016〕10号),结合我委实际,现就做好2016年委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摸清家底,完善资产信息系统,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的两个结合,健全管理制度。
二、清查范围及内容
(一)清查范围:2015年12月31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本级政府确定实施转企改制的事业单位,不列入此次清查单位范围。
(二)清查的主要内容: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
(三)本次资产清查基准日:2015年12月31日。
三、时间安排及工作内容
(一)工作启动。2016年4月15日前各单位要成立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并将该项工作负责人、联络人信息发送至指定邮箱(详见附件),确保4月中旬前各单位启动资产清查工作。
(二)过程监督。为及时掌握工作进度,确保按时完成清查工作任务,各单位于每月终了2个工作日内报送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
(三)汇总上报。2016年7月10日前各单位将资产清查结果按要求报送。
1.需要报送的电子材料通过“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包括:单位资产卡片、固定(无形)资产盘点单、资产清查明细表、资产清查报表、资产清查汇总表。
2.需要报送的纸质材料包括:正式文件、资产清查汇总报表、资产清查工作报告。
各单位要规范报送格式,确保签章齐全。资产盘点单、资产清查明细表须经经办人员签字确认,资产清查报表须经报表编制人员、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其它事项
资产清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相关资产事项的核实处理,请按照省财政厅鲁财资〔2016〕10号文件中《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见附件)、《关于转发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资〔2016〕9号)和财政部有关要求组织办理。
资产清查工作完成后,各单位应当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资〔2016〕9号)规定的程序,对资产清查出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按照管理权限,分别向省卫生计生委,或经省卫生计生委审核同意后向省财政厅提出资产核实申请,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予以核实批复,并作为单位账务处理的依据。未经审核批准,不得擅自调整账务。
需报送审批的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事项,应当以正式公文向省卫生计生委提出申请,并附资产核实申请表、相关证据等材料,各单位务必于2016年7月31日前提报完毕。
附件:1. 鲁财资〔2016〕10号文件
2. 国有资产清查工作联络表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