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资〔2016〕9号
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的管理权限和具体程序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单位清查出的资产盘盈,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调整有关账目。
二、单位清查出的固定资产、存货等实物资产损失,货币性资产(含货币资金及往来款项)、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非实物资产损失,按照省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分别报经省财政厅或主管部门批准后调整有关账目。
三、单位清查出的资金挂账,应逐级上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后调整有关账目。
山东省财政厅
2016年3月18日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6年3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