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教学、科研活动正常秩序,根据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教科字〔201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校(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院)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场所,是校(院)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场所。创建安全、卫生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各单位和全体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实验室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把实验室安全作为不可逾越的红线,根据各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贯彻执行。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与职责
第四条实验室安全管理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校(院)统一领导下,构建校(院)、二级单位(包括各学院、附属医院、研究院所等)、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责任到室到岗到人。
校(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校(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院)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院)领导落实“一岗双责”,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负责,确保安全管理贯穿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全部环节。
校(院)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领导责任人;实验室主任或PI(课题组长)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承担本研究单元实验室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有义务监督本研究单元的所有人员(包括研究生、博士后和访问学者等)实验室安全相关责任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校(院)成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实验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领导校(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组织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安排部署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大活动;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组织领导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六条校(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职能部门,在领导小组的协调指导下,分工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各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
负责落实校(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布置的工作任务;负责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组织校(院)、二级单位、实验室三方安全责任书的签订;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监督安全隐患整改;组织易制毒、易制爆、剧毒品、麻醉药等归属公安部门管控的特殊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存储、出入库及回库工作;组织实验室废液、废固、废气的安全无害化处置工作;监督检查实验室重大危险源的应急处置预案;监督检查二级单位危险化学品和实验仪器设备动态台账;完善大型设备和精密仪器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和效益评价体系;推进实验室安全管理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参与实验室建设的立项评审、检查、验收等工作;组织实验室安全培训并督促二级单位按专业特点开展专项培训和应急演练;负责实验室数据信息和安全信息的统计、汇总及上报工作。
(二)安全保卫部
负责实验室消防、技防设施设备的安装配备及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和检查;负责实验室防火、防盗、治安等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实验室用房的安全性审批;负责易制毒、易制爆、剧毒品、麻醉药等归属公安部门管控的特殊危险化学品的备案、使用许可手续办理,配合属地公安部门监督检查特殊危化品的使用和流通,并做好实验室危化品存储仓库的安全巡查;组织在实验室内外开展消防、安防、事故逃生实战演练安全培训活动;协助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现场秩序的维护及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
(三)教务部
负责实验教学运行安全,监督教学实验室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组织开展学生实验室安全教育,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教学实验室安全检查及安全事件处置等。
(四)科研部
负责实验室科研活动安全,监督科研实验室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建立并落实科研项目事前安全审核制度,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科研实验室安全检查及安全事件处置等。
(五)后勤管理部
负责保障实验室水、电、气、暖、空调、楼宇通风等基础设施运行安全等工作;做好基础设施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实验室基础设施的日常监管与维护整改。
(六)现代教育技术中心
负责保障实验室的信息安全、数据存储安全、网络安全等,推动实验室安全信息化、智能化建设。
第七条二级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安全责任体系,组建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开展安全考核、奖惩工作。
(二)与校(院)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与本单位各实验室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三)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与评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严格落实实验室人员安全准入制度,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
(四)具体负责对教学、科研所需易制毒、易制爆、剧毒品、麻醉药等归属公安部门管控的特殊危险化学品的计划、申购、存储、使用管理等工作,并建立针对危险源的风险评估和应急管控方案。
(五)负责本单位废液、废固、废气的收集、分类、包装、存储及转运工作,及时向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报送相关数据,严格按照属地环保部门规定要求做好转移处置工作。
第八条实验室(课题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实验室专业、学科特点制定具体的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对从事实验的全体人员(包括研究生、博士后和访问学者等)定期进行培训,实验人员应通过统一规范的学习并持证上岗;对从事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工作的人员,要经过专门机构培训和认证。
(三)负责本实验室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
(四)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及废液、废固、废气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制,严格执行实验室人员安全准入制度。
(六)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日志、危险化学品台账、实验室安全隐患台账等实验室安全档案,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
(七)积极配合校(院)及二级单位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和自查,及时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九条PI(课题组长)、研究生导师、实验指导教师对实验项目及师生安全负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为每个研究单元配置安全员和联系人。
(二)对实验项目进行风险评估,为实验人员配备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具,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指导实验人员如实填写实验室安全日志、危险化学品台账、实验室安全隐患台账等实验室安全档案。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条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一)实验室准入制度。各单位需根据本学科和实验室特点,加强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建立和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实验室所有人员应经过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和基本知识、熟悉各项操作规程,通过校(院)或所在单位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教育考试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
(二)科研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单位要对存在安全风险或潜在危害的科研项目进行审核,尤其面对承担化学、生物、辐射等具有安全隐患的科研项目从严进行审核和监管,其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
(三)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单位在申报或批准同意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场所或设施时,应建立好审核把关的工作流程,应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加强实验室使用者和设计者、建设者之间的交流沟通,广泛听取意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项目建成后,须经安全验收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明确管理维护单位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一)危险化学品的购置、领取、保管、使用、转移和废弃物处置等各个环节须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易制毒、易制爆、剧毒及其它危险化学品,应指定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负责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领用、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
(三)不得在实验室内存放超量危险化学品。各种危险化学品应按特性和使用频率分类分区存放,并定期盘查,存放的化学品要有目录清单并注明存量及盘查日期等,化学品的包装容器或包装物的标签、标识要清楚。
(四)实验人员必须配备防护装备方可参与有关危险物品的实验活动;学生使用危险物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监督,并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
(五)实验室应按化学特性分类收集实验用危险废弃物,并存放在指定的专用容器中,不得随意倾倒、丢弃;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由校(院)到环保部门备案后,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清运处置。
第十二条生物安全管理
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人类遗传信息安全等方面。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校(院)的相关规定,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人类医学伦理和实验动物福利伦理教育,规范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到人;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
第十三条高压气瓶安全管理
(一)高压气体钢瓶应直立储放在钢瓶柜中或用钢瓶固定架固定,应将种类标示在显著位置,禁止去除或更改标识。
(二)对于危险气体(如氢气、乙炔等)的使用和存放场所,须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易燃、易爆气体和助燃气体(氧气等)不得混放在一起。
(三)各种气瓶必须定期进行技术检验。
第十四条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保管维护,应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于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要有记录,以确保仪器设备安全运行。
(二)对于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特别是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不准随意拆卸与改装;注意贵重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防止因电压波动或突然停水、停电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三)对于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要密切关注其安全状况;对于使用时间较长存在潜在安全隐患的上述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四)要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仪器设备,开机后必须有人值守,实验时不许脱岗,用完仪器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五条水电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内用电应具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装置,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用电功率的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禁止在一个插座或移动插线板上插用多个用电负荷,尤其是插接大功率的电热装置。
(二)电源开关箱内不得堆放物品,以免触电或燃烧;不得擅自改装电气设施;不得乱接、乱拉电线,实验室内不得有裸露的电线头;不得使用劣质或不合格的电器产品。
(三)对实验室电气设备,包括线路、开关、插座等应定期检查及保养,及时更换破损器件,杜绝绝缘老化、接触不良、过负荷等安全隐患。
(四)实验室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如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他加热设备替代时,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五)实验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用水管路,防止用水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消防安全管理
实验室消防工作应以预防为主,杜绝火灾隐患。各实验室应保持消防应急通道畅通,应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置于明显、方便取用之处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配合做好消防器材定期检查更新,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实验室人员应了解本实验室中各类易燃易爆物品的特性及相关消防知识,学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第十七条安全设施管理
对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应根据潜在危险有害因素配置消防器材、烟雾报警、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一般情况下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并根据实验室特点配齐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等安全设施,切实做好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八条实验室内务管理
(一)实验用房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须将实验室名称、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牌,并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督查和联系。
(二)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要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三)各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各单位应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由单位办公室统一保管,以备紧急之需。
(四)严格遵守实验室工作区域和休息区域的功能划定,严禁在工作区域内吸烟、饮食、从事任何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实验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六)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应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第十九条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条实验室安全检查
(一)建立校(院)、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安全检查制度,要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
(二)校(院)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的实验室安全检查,此外还将不定期的进行专项抽查。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将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
(三)各二级单位应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分清责任并积极整改。
(四)实验室负责人要落实实验室安全日查制度,做到每日对实验室安全状况进行巡视检查,做好记录并及时处置安全隐患。
第二十一条安全隐患整改
实验室发现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消除或限期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应向所在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负责人。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并整改不力的实验室,校(院)将责成所在单位将其关停,隐患彻底整改消除后,方可重新申请使用。
第五章奖惩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及个人须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校(院)规章制度,因人为因素造成的重大实验室安全事故,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安全管理坚持奖惩结合,与单位和个人的年度考核、聘期考核、评奖评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研究生招生等挂钩,对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等后果的责任事故,实行 “一票否决制”。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