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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安全教育手册
日期: 2020-12-07   来源:    浏览量:

 

实验室安全教育手册

目录

实验室常见的警示标识...................................................................... 1

实验安全守则..................................................................................... 4

实验室内常见危险品.......................................................................... 6

实验室安全基本要求.......................................................................... 9

实验室防火灾、防爆炸安全知识..................................................... 10

实验室用电安全知识........................................................................ 17

实验室中毒事故的预防与处理........................................................ 19

实验室其他事故急救安全知识........................................................ 21

实验室使用高压气体安全知识........................................................ 23

使用气体钢瓶安全知识.................................................................... 25

实验室通风柜使用安全知识............................................................ 27

学生使用语音机操作规定................................................................ 28

实验室辐射安全知识........................................................................ 29

实验室生物安全知识........................................................................ 31

实验室压力容器安全操作........................................................ 36


实验室常见的警示标识

                                             


实验安全守则

一、进入实验室一律穿工作服,进行实验操作时按规定做好个人防护,头发较长的学生和工作人员需要将头发进行必要的捆扎,切勿穿拖鞋和露趾鞋进入实验室,以免影响实验或带来安全隐患,尽量避免独自一人做实验。

二、遵守实验室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了解实验室安全防护设施的使用和布局,保持安全通道畅通。

三、实验室内保持整洁、卫生、肃静,不得大声喧哗,不准吸烟、饮食和随地吐痰。

四、使用仪器设备前,应首先学习操作规程,检查仪器性能,如果发现损坏,要立即报告仪器管理人员;凡违反操作规程或擅自动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失和私自将仪器、工具带出实验室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实验完毕后做好仪器设备使用记录。

五、禁止私用电炉和其他电热设备,严禁违章用电,实验台上保持干净整洁,不摆放与实验无关用品。

六、实验过程中需搬动设备时要轻拿轻放,防止损坏,用完后按编号放回原处;实验时要认真操作,爱护实验标本;实验结束后应及时整理实验记录,写出实验报告。

七、使用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化学品,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在实验过程中如出现事故,应立即停止实验,及时报告实验室管理人员,并检查原因采取补救措施;实验结束后将剩余危险化学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存储保管,严禁违反规定私自存放。

八、实验完毕按规定处置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清扫实验场地,经验收同意后方可离开实验室;实验人员离开实验室时,要做好实验室水、电、气和物品的安全,并做好个人身体清洁。

九、实验管理人员或指导教师负责该制度的执行检查工作,实验人员表现好坏要通过分步记分法反映到实验成绩中。


实验室内常见危险品

一、爆炸品:

具有猛烈的爆炸性危险品。当受到高热摩擦,撞击,震动等外来因素的作用或其它性能相抵触的物质接触,就会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产生大量的气体和高热,引起爆炸。如:三硝基甲苯(TNT),苦味酸,硝酸铵,叠氮化物,雷酸盐及其它超过三个硝基的有机化合物等。

二、氧化剂:

具有强烈氧化性的危险品。按其不同的性质遇酸、碱、受潮、强热或与易燃物、有机物、还原剂等性质有抵触的物质混存能发生分解,引起燃烧和爆炸。如:碱金属和碱土金属的氯酸盐、硝酸盐、过氧化物、高氯酸及其盐、高锰酸盐、重铬酸盐,亚硝酸盐等。

三、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气体压缩后贮于耐压钢瓶内,使都具有危险性。钢瓶如果在太阳下曝晒或受热,当瓶内压力升高至大于容器耐压限度时,即能引起爆炸。钢瓶内气体按性质分为四类:

剧毒气体,如液氯、液氨等;

易燃气体,如乙炔、氢气等;

助燃气体,如氧气等;

不燃气体,如氮、氩、氦等。

四、自燃物品:

此类物质暴露在空气中,依靠自身的分解、氧化产生热量,使其温度升高到自燃点即能发生燃烧。如白磷等。

五、遇水燃烧物品:

遇水或在潮湿空气中能迅速分解,产生高热,并放出易燃易爆气体,引起燃烧爆炸。如金属钾,钠,电石等。

六、易燃液体:

这类液体极易挥发成气体,遇明火即燃烧。可燃液体以闪点作为评定液体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根据,闪点越低,危险性越大。闪点在45℃以下的称为易燃液体,45℃以上的称为可燃液体(可燃液体不纳入危险品管理)。易燃液体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

1.一级易燃液体闪点在28℃以下(包括28℃)。如乙醚、石油醚、汽油、甲醇、乙醇、苯、甲苯、乙酸乙酯、丙酮、二硫化碳、硝基苯等。

2、二级易燃液体闪点在29-45℃(包括45℃)。如煤油等。

七、易燃固体:

此类物品着火点低,如受热,遇火星,受撞击,摩擦或氧化剂作用等能引起急剧的燃烧或爆炸,同时放出大量毒害气体。如赤磷,硫磺,萘,硝化纤维素等。

八、毒害品:

具有强烈的毒害性,少量进入人体或接触皮肤即能造成中毒甚至死亡。如:汞和汞盐(升汞、硝酸汞等)、砷和砷化物(三氧化二砷,即砒霜)磷和磷化物(黄磷,即白磷,误食0.1克黄磷即能致死)、铝和铅盐(一氧化铅等)、氢氰酸和氰化物(HCN,NaCN,KCN)、以及氟化钠、四氯化碳、三氯甲烷等。有毒气体,如醛类、氨气、氢氟酸、二氧化硫、三氧化硫和铬酸等。

九、腐蚀性物品:

具强腐蚀性,与人体接触引起化学烧伤。有的腐蚀物品有双重性和多重性。如苯酚既有腐蚀性还有毒性和燃烧性。腐蚀物品有硫酸、盐酸、硝酸、氢氟酸、氟酸氟酸、冰乙酸、甲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氨水、甲醛、液溴等。

十、致癌物质:

如:多环芳香烃类、3,4-苯并芘1,2-苯并蒽、亚硝胺类、氮芥烷化剂、α- 萘胺、β-萘胺、联苯胺、芳胺以及一些无机元素、AsClBe等都有较明显的致癌作用,要谨防侵入体内。

十一、诱变性物品:

如溴化乙锭(EB),具强诱变致癌性,使用时一定要戴一次性手套,注意操作规范,不要随便触摸别的物品。

十二、放射性物品:

具有放射性,人体受到过量照射或吸入放射性粉尘能引起放射病。如:硝酸钍及放射性矿物独居石等。


实验室安全基本要求

一、 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学生和工作人员均要参加实验室安全知识的培训,新进人员必须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在实验中要按规范操作并做好个人防护。

二、实验室要由专人负责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的日常管理,定期对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实验室要根据本实验室的特点制定出安全和环保管理制度、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安全注意事项等,要张贴或悬挂在显眼处并严格执行。

四、危险品(包括易燃易爆品、易制毒品、剧毒品、放射性同位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高致病性病原生物菌(毒)种等)要严格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管理,要从购买、储存、使用、处置全流程进行管理。

五、有危险性的场所、设备、设施、物品及技术操作等要有警示标识。

六、实验室的消防器材应妥善管理和保管,并保持良好状态,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掌握使用方法。

七、实验室水、电、气、暖等设备设施要需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八、实验室要制定紧急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实验室突发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同时实验室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九、实验室产生的废液、废固等危险废物要分类收集,并按规定进行暂存和无害化处置。

实验室防火灾、防爆炸安全知识

一、与空气相混合的某些气体的爆炸极限(20℃,101.325kPa

二、如何预防实验室火灾和爆炸事故

1. 开启贮有易挥发性的液体瓶瓶盖时,须先充分冷却,然后开启,开启时瓶口应指向无人处。

2. 煤气开关应遵循先后程序,经常检查,并保持完好。

3. 实验室里不允许存放大量易燃物;操作大量可燃性气体时,应防止气体逸出,保持室内通风良好,严禁使用明火。

4. 特别注意某些有机物遇氧化剂时会剧烈燃烧或爆炸,存放药品时应将有机药品和强氧化剂(如浓硝酸、过氧化物等)分开存放。

5. 不得在烘箱内存放、干燥、烘焙有机物和密闭容器。

6. 使用氧气钢瓶时,不得让氧气大量溢入室内。

7. 废溶剂严禁倒入污物缸,应收集于指定的回收瓶或回收桶内,再由有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置。

8.在使用苯、乙醇、乙醚、丙酮等易挥发、易燃烧的有机溶剂时如操作不慎,易引起火灾事故。必须随时注意以下几点:

1)操作和处理易燃、易爆溶剂时,应远离火源;对易爆炸固体的残渣,必须小心销毁(如用盐酸或硝酸分解金属炔化物);不要把未熄灭的火柴梗乱丢;对于易发生自燃的物质(如加氢反应用的催化剂雷尼镍)及沾有它们的滤纸,不能随意丢弃,以免造成新的火源,引起火灾。

2)严禁在开口容器或密闭体系中用明火加热有机溶剂;若用明火加热易燃有机溶剂时,须有蒸气冷凝装置或合适的尾气排放装置。

3)实验前应仔细检查仪器装置是否正确、稳妥与严密;操作要求正确、严格;常压操作时,切勿造成系统密闭,否则可能会发生爆炸事故;对沸点低于80℃的液体,一般蒸馏时应采用水浴加热,不能直接用火加热;实验操作中,应防止有机物蒸气泄漏出来,更不要用敞口装置加热。若要进行除去溶剂的操作,则必须在通风橱里进行。

三、发生火灾时,如何处理和逃生自救

(一)实验中一旦发生了火灾切不可惊慌失措,应保持镇静。首先立即切断室内一切火源和电源。然后根据具体情况正确地进行抢救和灭火。

1. 沉着、冷静 ,早发现、早报警、早处理。

2. 报火警时,要陈述火灾发生的详细地址;尽可能清楚地陈述事件发生的原因,报告起火物质与火势。

3. 火灾初期,在确认没重大危险发生时,要及时用灭火器灭火。

4. 灭火时自己要面向火而背向消防通道,必要时可及时利用通道撤离。

5. 当火势较大时,应保持镇静、明辨方向、迅速撤离,千万不要相互拥挤、乱冲乱窜,应尽量往楼层下面跑,若通道已被烟火封阻,通过阳台、气窗、天台等往室外逃生。

6. 为了防止火场浓烟呛入,可采用湿毛巾、口罩蒙鼻,匍匐撤离。

7. 如果无法撤离,应退居室内,关闭通往着火区的门窗,还可向门窗上浇水,延缓火势蔓延,并向窗外伸出衣物或抛出物件发出求救信号或呼喊,等待救援。

8. 禁止通过电梯逃生。如果楼梯已被烧断、通道被堵死时,可通过屋顶天台、阳台、落水管等逃生,或在固定的物体(如窗框、水管等)上拴绳子,也可将床单撕成条连接起来,然后手拉绳子缓缓而下。

9. 生命第一,不要贪恋财物,切勿轻易重返火场。

(二)常用的灭火方法:

1.在可燃液体燃着时,应立即移开着火区域内的一切可燃物质,关闭通风器,防止扩大燃烧。

2.注意电器设备导线等着火时,不能直接用水及二氧化碳灭火器(泡沫灭火器),以免触电。应先切断电源,再用二氧化碳或四氯化碳灭火器灭火。

3.衣服着火时,千万不要奔跑,应立即用石棉布或厚外衣盖熄,或者迅速脱下衣服,火势较大时,应卧地打滚以扑灭火焰。

4.金属钾、钠或锂着火时,绝对不能用水、泡沫灭火器、二氧化碳、四氯化碳等灭火,可用干砂、石墨粉扑灭。

5.汽油、乙醚、甲苯等有机溶剂着火时,应用石棉布或干砂扑灭。绝对不能用水,否则反而会扩大燃烧面积。

6.发现烘箱有异味或冒烟时,应迅速切断电源,使其慢慢降温,并准备好灭火器备用。千万不要急于打开烘箱门,以免突然供入空气助燃(爆),引起火灾。

7.发生火灾时应注意保护现场。较大的着火事故应立即报警。若有伤势较重者,应立即送医院。

8.熟悉实验室内灭火器材的位置和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四、爆炸事故的预防与处理

1. 仪器装置不正确或操作错误,有时会引起爆炸;如果在常压下进行蒸馏或加热回流,仪器必须与大气相通;在减压操作时,不能使用不耐外压的玻璃仪器。

2.在蒸馏时要注意,不要将物料蒸干。

3. 某些化合物容易爆炸。如:过氧化物、芳香族多硝基化合物和硝酸酯、干燥的重氮盐、叠氮化物、重金属的炔化物等,均是易爆物品,在使用和操作时应特别注意。

1)含过氧化物的乙醚蒸馏时,有爆炸的危险,事先必须除去过氧化物。

2)若有过氧化物,可加入硫酸亚铁的酸性溶液予以除去。

3)芳香族多硝基化合物不宜在烘箱内干燥。

4)乙醇和浓硝酸混合在一起,会引起极强烈的爆炸;

4. 氢气、乙炔、环氧乙烷等气体与空气混合达到一定比例时,会生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即会爆炸。因此,使用上述物质时必须严禁明火。

5.对于放热量很大的合成反应,要小心地慢慢滴加物料,并注意冷却。


实验室用电安全知识

一、实验室触电事故的预防与处理

 实验中常使用电炉、电热套、电动搅拌机等,使用电器时,应防止人体与电器导电部分直接接触。

1. 实验室应定期检查电路,包括电线、插座等,发现老化及时报修更换。

2. 实验前学生要清楚实验所用电源的配置,其电压、频率应与实验设备所要求的电源电压、频率相符。

3. 不能用湿的手或手握湿的物体接触电插头;电热套内严禁滴入水等溶剂,以防止电器短路。

4. 实验时,应先接好线路,再插接电源。实验结束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再拆除线路。

5. 为了防止触电,装置和设备的金属外壳等应连接地线,实验后应先关仪器开关,再将连接电源的插头拨下。

6. 检查电器设备是否漏电应该用试电笔,凡是漏电的仪器,一律不能使用。

7. 实验设备所需的电源电流应小于电源控制开关、电源插座、电源接线端子板允许通过的电流。如有大功率实验设备,应报请实验室管理员协助解决。

8. 要求实验设备所用电线绝缘完好无损,电线通过的工作电流小于电线允许通过的电流。

9. 不允许用两根电线裸头直接插入电源插座孔中用电。

10. 当电路保险丝熔断后,应该选用合适规格的保险丝更换,不允许用铜丝或铁丝代替。

11. 电源插座附近不要堆放易燃物,不要在一个电源插座上通过转接头连接过多的实验设备。

12. 在使用高压灭菌锅、烘箱等电热设备过程中,使用人员不得离开。

13. 实验室内禁止乱拉电线,对不用的电线应及时拆除,对走向不明的线路应视为带电线路而慎重处理。

14. 强电的特点是电压高、电流大、功率大。弱电的特点是电压低、电流小、功率小。实验室用的220V380V 交流电都属于强电。

15. 在电气危险场所应有警示,高电压实验要注意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二、发生触电时急救方法

1. 关闭电源;

2. 用干木棍使导线与被害者分开;

3. 急救时急救者必须做好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手或脚必须绝缘;

4. 必要时进行人工呼吸并送医院救治。


实验室中毒事故的预防与处理

实验中的许多试剂都是有毒的,有毒物质往往通过呼吸吸入、皮肤渗入、误食等方式导致中毒。

一、实验中所用剧毒物质由各课题组技术负责人负责保管、适量发给使用人员并要回收剩余。

二、实验装有毒物质的器皿要贴标签注明,用后及时清洗,经常使用有毒物质实验的操作台及水槽要注明,实验后的有毒残渣必须按照实验室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乱丢。

三、处理具有刺激性、恶臭和有毒的化学药品时,必须在通风橱中进行。如Cl2Br2H2SSO2NO2COSO3HFHCl、浓硝酸、发烟硫酸、浓盐酸,乙酰氯等。

四、实验中应避免手直接接触化学药品,尤其严禁手直接接触剧毒品;沾在皮肤上的有机物应当立即用大量清水和肥皂洗去,切莫用有机溶剂洗,否则只会增加化学药品渗入皮肤的速度。

五、操作有毒物质实验中若感觉咽喉灼痛、嘴唇脱色或发绀,胃部痉挛或恶心呕吐、心悸头晕等症状时,则可能系中毒所致;视中毒原因施以下述急救后,立即送医院治疗。

六、溅落在桌面或地面的有机物应及时除去。如不慎损坏水银温度计,撒落在地上的水银应尽量收集起来,并用硫磺粉盖在撒落的地方。

七、误食碱者,先饮大量水再喝些牛奶。误食酸者,先喝水,再服Mg(OH)2乳剂,最后饮些牛奶;不要用催吐药,也不要服用碳酸盐或碳酸氢盐。

八、重金属盐中毒者,喝一杯含有几克MgSO4的水溶液,立即就医;不要服催吐药,以免引起危险或使病情复杂化。

九、砷和汞化物中毒者,必须紧急就医。

十、吸入气体或蒸气中毒者,立即转移至室外,解开衣领和纽扣,呼吸新鲜空气;对休克者应施以人工呼吸,但不要用口对口法;并立即送医院急救。


实验室其他事故急救安全知识

一、烫伤

1.被火焰、蒸气、红热的玻璃、铁器等烫伤时,应立即将伤口处用大量凉水冲洗或浸泡,从而迅速降温避免温度烧伤。

2.若起水泡则不宜挑破,防止感染,应用纱布包扎后送医院治疗。

3.对轻微烫伤,可在伤处涂些烫伤油膏或万花油后包扎。

4.若伤处皮肤呈棕色或黑色(三级灼伤),应用干燥而无菌的消毒纱布轻轻包扎好,急送医院治疗。

二、玻璃割伤

1.一般轻伤应及时挤出污血,并用消过毒的镊子取出玻璃碎片,用蒸馏水洗净伤口,涂上碘酒,再用创可贴或绷带包扎;

2.大伤口应立即用绷带扎紧伤口上部,使伤口停止流血,急送医院就诊。

三、被酸、碱或苯酚灼伤

1.皮肤被酸灼伤要立即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但是,皮肤被浓硫酸沾污时切忌先用水冲洗,以免硫酸水合时强烈放热而加重伤势,应先用干抹布吸去浓硫酸,然后再用清水冲洗,彻底冲洗后可用25%的碳酸氢钠溶液或肥皂水进行中和,最后用水冲洗,涂上药品凡士林。

2.碱液灼伤要立即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再用2%醋酸洗或3%硼酸溶液进一步冲洗,最后用水冲洗,再涂上药品凡士林。

3.酚灼伤时立即用30%酒精揩洗数遍,再用大量清水冲洗干净,而后用硫酸钠饱和溶液湿敷46小时,由于酚用水冲淡1121浓度时,瞬间可使皮肤损伤加重而增加酚吸收,故不可先用水冲洗污染面。

四、酸液、碱液或其他异物溅入眼中

1.若为碱液,立即用大量水冲洗,再用1%硼酸溶液冲洗。洗眼时要保持眼皮张开,可由他人帮助翻开眼睑,持续冲洗15分钟。重伤者经初步处理后立即送医院治疗。

2.酸液溅入眼中,立即用大量水冲洗,再用1%碳酸氢钠溶液冲洗。

3.若木屑、尘粒等异物,可由他人翻开眼睑,用消毒棉签轻轻取出异物,或任其流泪,待异物排出后,再滴入几滴鱼肝油。

4.若玻璃屑进入眼睛内是比较危险的。这时要尽量保持平静,绝不可用手揉擦,也不要让别人翻眼睑,尽量不要转动眼球,可任其流泪,有时碎屑会随泪水流出。用纱布,轻轻包住眼睛后,立即将伤者急送医院处理。

5.水银容易由呼吸道进入人体,也可以经皮肤直接吸收而引起积累性中毒。严重中毒的征象是口中有金属气味,呼出气体也有气味;流唾液,牙床及嘴唇上有硫化汞的黑色;淋巴腺及唾液腺肿大。若不慎中毒时,应送医院急救。急性中毒时,通常用碳粉或呕吐剂彻底洗胃,或者食入蛋白(如1升牛奶加3个鸡蛋清)或蓖麻油解毒并使之呕吐。


实验室使用高压气体安全知识

一、氢气

1.氢气密度小,易泄漏,扩散速度很快,易和其它气体混合。氢气爆炸极限为 4%-74.2%(体积浓度),在此浓度之间遇火焰就会爆炸。燃烧速度约为 2.7m/s

2.氢气应单独存放,最好放置在室外专用的小屋内,以确保安全,

严禁放在实验室内,严禁烟火。

二、惰性气体

氦气、氮气等气体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防止吸入过量惰性气体而导致缺氧窒息,如发生事故应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

三、可燃性气体

1.在通风良好的室内使用,预先充分考虑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时的应急措施;

2.使用场所要严禁烟火,并设置灭火装置;

3.使用时必须查明确实没有漏气;

4.操作地点要使用防爆型的电气设备,并设法除去其静电荷;

5.可燃性气体与空气混合的爆炸范围很广,要加以充分注意。

四、氧气

1.氧气是强烈的助燃气体,高温下,纯氧十分活泼。

2.氧气瓶一定要防止与油类接触,并绝对避免让其它可燃性气体混入氧气瓶。

3.温度不变而压力增加时,可以和油类发生急剧的化学反应,并引起发热自燃,进而产生强烈爆炸。

4.禁止用 ( 或误用 ) 来盛其它可燃性气体,以免发生危险。

五、一氧化碳

1.一氧化碳是一种易燃易爆气体。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

2.空气中浓度超标时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半面罩)。


使用气体钢瓶安全知识

一、气体钢瓶遇高温或强烈碰撞会引起爆炸,有毒气体泄漏也会造成中毒和环境污染。

二、必须装减压器和压力表,注意减压器要分类专用。

三、正确识别气体钢瓶,不同种类,不同颜色标识。

四、操作人员不能穿戴沾有各种油脂或易感应产生静电的服装、手套等操作,以免引起燃烧或爆炸。

五、氧气瓶或氢气瓶等应配备专用工具,并严禁与油类接触。

六、钢瓶直立放置,应稳固,存放于阴凉、干燥、远离热源的地方,避免曝晒和剧烈震动。

七、各种气瓶须定期进行技术检查。充装一般气体的气瓶需每三年检查一次。

八、使用后的气瓶,应按规定留0.05MPa 以上的残余压力,切不可完全用尽瓶内气体,以防重新充气时发生危险。

九、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

十、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压力气瓶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

十一、压力气瓶使用时要防止气体外泄,保证室内空气流通。

十二、压力气瓶使用完毕,及时关闭总阀门。

 


实验室通风柜使用安全知识

一、使用前,检查通风柜内的抽风系统和其他功能是否运作正常。

二、操作时应尽量减少在通风柜内以及调节门前进行大幅度动作。

三、切勿用物件阻挡通风柜口和柜内后方的排气槽。

四、切勿储存会伸出柜外或妨碍玻璃视窗开合或者会阻挡导流板下方开口处的物品或设备。

五、进行实验时,人员头部以及上半身绝不可伸进通风柜内。操作人员应将玻璃视窗调节至手肘处,使胸部以上受玻璃视窗所屏护。

六、人员不操作时,应确保玻璃视窗处于关闭状态。

七、定期检测通风柜的抽风能力,保持其通风效果。

八、若发现故障,切勿进行实验,应立即关闭柜门并联系维修人员检修。

九、对于被污染的通风柜应挂上明显的警示牌,并告知其他人员,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十、每次使用完毕,必须彻底清理工作台和仪器。


学生使用语音机操作规定

  1、学生进入语言实验室必须穿好鞋套后才能入室,对没有鞋套者一律不能进语音室。学生上课除带教材及录音带外,书包及其它物品一律不能带入。

  2、学生进入语言实验室后,首先按照自己的固定座号对号入座,不能随意变动。

  3、对自己使用的录音设备及耳机认真检查是否完好,如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任课教师(注意:戴耳机话筒时要轻拿轻放,戴好耳机后,应将话筒轻轻转下即可)

  4、学生用的录音、放音设备在教师的统一指导下使用,对违反操作规程出现的故障,给予经济赔偿。

  5、学生必须在任课教师的指导下统一使用机器,严格按教师指导的规程操作。

  6、当语音机处于遥控状态时,严禁按动各键。

  7、当语音机处于遥控状态或主机关机时,学生各机内磁带/光盘拿不出,请不要强行拿出,以免损坏机器。

  8、当学生用机发生卡带时,不要轻易自己动手,拨弄机器,要及时报告教师进行处理。

  9、学生用录音机带仓受主控台控制,个人不能随意按键或硬行打开。

10、下课后,将耳机放回原处,关闭录音机、显示器电源。


实验室辐射安全知识

一、凡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二、临时或短期参加放射性工作人员,在从事放射性工作前要经过必要的、规范的培训。

三、放射工作人员须参加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定期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操作。

四、放射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必须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

五、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必须在经批准的辐射工作场所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未经批准的非辐射工作场所使用。

六、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台账管理和日常领用登记制度,定期对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全面的核对和盘查,要做到账物相符。

七、学校放射性同位素的购买实行审批制;放射性废源、废弃物和废射线装置应按照国家的有关标准做好分类和记录;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必须向学校主管部门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

八、一旦发生放射事故(放射源被盗、丢失、严重污染、超剂量照射或射线伤害事故等)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同时向学校主管部门报告,由学校主管部门向当地公安、环保、卫生等行政部门报告。


实验室生物安全知识

一、学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二、学校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对实验室生物安全实行分级管理。

三、学校实行统一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四、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承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检查、维护实验设施、设备,控制实验室感染的职责。

五、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

2.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

3.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

4.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5.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工作人员在采集过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

六、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通过陆路运输;没有陆路通道,必须经水路运输的,可以通过水路运输;紧急情况下或者需要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往国外的,可以通过民用航空运输。

七、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运输目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用途和接收单位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2.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应当密封,容器或者包装材料还应当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低)温、耐高压的要求;

3.容器或者包装材料上应当印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

4.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5.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检疫过程中需要运输病原微生物样本的,由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批准,并同时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通报。

6.通过民用航空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还应当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7.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关于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即时批准。

八、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由不少于2人的专人护送,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不得通过公共电(汽)车和城市铁路运输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

九、需要通过铁路、公路、民用航空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承运单位应当凭规定的批准文件予以运输。承运单位应当与护送人共同采取措施,确保所运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安全,严防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事件。

十、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保藏机构接受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予以登记,并开具接收证明。

十一、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在运输、储存中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在2小时内分别向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

十二、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十三、对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关实验活动。

十四、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符合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保证生物安全和操作者人身安全的要求,并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经论证可行的,方可使用。

十五、需要在动物体上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在符合动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三级以上实验室进行。

十六、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负责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定期对有关生物安全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对实验室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

十七、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十八、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采取安全保卫措施,严防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保障实验室及其病原微生物的安全。

十九、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二十、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应当有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二十一、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只能同时从事一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

二十二、实验室应当建立实验档案,记录实验室使用情况和安全监督情况。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二十三、实验室应当依照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废水、废气以及其他废物进行处置,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二十四、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向该实验室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二十五、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承担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定期检查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存与使用、安全操作、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和废气以及其他废物处置等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

二十六、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与本实验室从事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时,实验室负责人应当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同时派专人陪同及时就诊;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将近期所接触的病原微生物的种类和危险程度如实告知诊治医疗机构。

二十七、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并同时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



实验室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

一、总 则

1.本规程适用于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

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大于等于0.25m3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液体。

2.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3.
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超高压容器。
2)各类气瓶。
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4.压力容器的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均应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5.按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划分为低压、中压、高压、超高压四个压力等级,具体划分如下:

1)低压(代号L0.1MPaP<1.6MPa

2)压(代号M1.6MPaP<10MPa

3)高压(代号H10MPaP<100MPa

4)超高压(代号UP100 MPa

二、 安装、使用管理与修理改造
 1.压力容器的安装必须由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安装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安装单位。

2.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购买压力容器或进行压力容器工程招标时,应选择具有相应制造资格的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或组焊)单位。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负责,并指定具有压力容器专业知识,熟悉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

3.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本规程和有关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规章。
2)制定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参加压力容器订购、设备进厂、安装验收及试车。

4)检查压力容器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
5)压力容器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
6)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7)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报送当年压力容器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8)压力容器事故的抢救、报告、协助调查和善后处理。
9)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的管理。

4.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由管理部门统一保管。 技术档案的内容应包括:

1)压力容器档案卡(见附件)。
2)压力容器的安装技术文件资料。

3)检验、检测记录,以及有关检验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4)修理方案,实际修理情况记录,以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5)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
6)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5.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1)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
2)压力容器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3)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6.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与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由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或授权的使用单位负责。
  7.
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严防出现安全事故和危及生命及学校财产的情况。

1)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工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
3)安全附件失效。
4)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5)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6)其他异常情况。

8.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任何修理。

9.压力容器的修理或改造方案应经学院及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同意,并经原设计单位获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备案。修理或改造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修理或改造后的图样、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
压力容器的修理是指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矫形、挖补。压力容器的改造是指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或改变压力容器运行参数、盛装介质或用途等。
压力容器经修理或改造后,必须保证其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并应进行耐压实验。

三、 定期检验

1.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及时安排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并将压力容器年度检验计划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及检验单位。

2.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分为:
外部检查:是指在用压力容器运行中的定期在线检查,每年到少一次。

内外部检验:是指在用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内外部检验应由检验单位有资格的压力容器检验员进行。其检验周期分为:
1)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每六年至少一次;
2)安全、等级为3级的,每3年至少一次。
 
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检验时,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气压试验。以固定式压力容器,每两次内外部检验期间内,到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每6年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3.
投用后首次内外部检验周期一般为3年。以后的内外部检验周期,由检验单位要根据前次内外部检验情况与使用单位协商确定后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周期应适当缩短:
1)介质对压力容器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或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大于0.25mm/年,以及设计者所确定的腐蚀数据与实际不符的。
2)材料表面质量差或内部有缺陷、材料焊接性能不好、制造时曾多次返修的。
3)使用条件恶劣或介质中硫化氢及硫元素含量较高的(一般指大于100mg /L时)。

4)使用已超过20年,经技术鉴定后或由检验员确认按正常检验周期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
5)停止使用时间超过两年的。
6)经缺陷安全评定合格后继续使用的。
 4.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合格后应进行耐压试验:
1)经修理改造,更换主要受压元件的。
2)改变使用条件,且超过原设计参数并经强度校核合格的。
3)停止使用两年后重新复用的。
4)使用单位从外单位拆来新安装的或本单位内部移装的。
5)使用单位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有怀疑的。

5.使用压力容器,经定期检验,发现存在难于修复的缺陷。使用单位持评定报告和结论,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不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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